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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旧人?罪身?
2022-11-20 09: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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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终道《新约书信读经讲义》

  A.“旧人”


指那个以“我”为中心的旧生命(或称肉体、我──加2:20;5:24),就是亚当里的一切旧造。它常接受“罪”的要求,使身体去犯罪。基督受死的时候,不但将我们的罪钉在十字架上,也将我的旧人钉在十字架上。这似乎使人觉得有些抽象,主耶稣死的时候,我们还未生出来,祂怎么把我们的旧人钉在十字架上?其实这就和得救的经历一样,我们怎么得赦罪?主耶稣不也是早在我们生出来之前,已经为我们的罪死了吗?但我们今天信的时候,祂在十架受死的功劳便发生在我们身上。照样,主耶稣将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十架,也是在一千九百多年前已经成功了的,当我们信的时候,也就成为我们的经历。所不同的是:主耶稣为我们的罪死,是救我们脱离罪刑,主耶稣把我们的旧人和祂一同钉死,却是为救我们脱离罪的权势。

这里的同死同活是包括性的,正如罪是包括性的一样。我们因为在亚当里而成为罪人──“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林前15:22)。我们怎样在亚当犯罪时成了罪人,照样也在基督被钉死时也钉死了;所以基督的死是总括一切的,祂的复活也是总括一切的。正如亚伯拉罕向麦基洗德献了十份之一,利未也就在亚伯拉罕身中向麦基洗德献了十份之一(来7:4-10),因为亚伯拉罕包括了利未。所以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绝不是一种理论,乃是基督所成就的事实,是包括在基督的救赎工作之内的。

B.“罪身”

指喜欢犯罪之身体。“罪身灭绝”N.A.S.译作body of sin might done away with。吕振中译本译作“使罪的身体,无能为力”。新旧库译本却把“灭绝”译作“失效”。该原文字根katargeoo是废弃无效之意。在弗2:15及罗3:3译作“废掉”,提后1:10译作“废去”,路13:7译作“白占”(何必白占地土呢),林前1:28译作“无有的”。由此看来,使徒的意思当然不是说旧人与主同钉的结果使肉身消灭,乃是说旧人与主同钉的结果,使“罪”对身体之控制失效,不能再驱使身体去犯罪。换言之,身体不再作“罪”的工具与奴仆了。

C.“罪”

是单数式的,上文我们已提到6-7章中多次将罪当作“人格化”的用法。这里说“不再作罪的奴仆”,这罪就是被人格化了的,因它会叫人作它的奴仆,其实际意义就是它会控制人、奴役人。

人类从亚当犯罪之后,就有犯罪的律在我们身体中。本书7章“肢体的律”其实就是这所说的“罪”。当我们还活着的时候,这肢体中犯罪的律,就在肉身的生命中;叫我们犯罪。主耶稣怎样救我们脱离这犯罪的律,不作罪的奴仆呢?在我们还在肉身活着的时候,怎能不受这罪的倾向支配?祂把那个主宰我们身体的旧人(自我)钉死在十字架上。罪,肢体中的律,犯罪的倾向,虽然仍在我们身上,但身子的旧主人已经死了,由新的主人管治了,这新主人不在罪的权势之下,祂不会听凭“罪”的要求,让身子去作罪的工具。这就是说我们这个身体不由旧我支配,而是由新我主宰,由基督的新生命所管理。什么时候我们确信基督已经把旧人钉死,就必然确实地让新生命主宰我们。

注意,在此所讲的不是指将来,是指已经成功的事实,是基督所成就在十字架上的。不过,我们若还不承认基督已经成功的事实,不信旧人已与主同钉死,我们就还不会真实地让基督在我们生命中作主作王,我们就必定还是无知的容许“罪”在我们身上作主,受它的支配。我们必须确信“我”已经与基督同钉死了,然后“旧我”对我这全人才全然不能再作任何主张,“新我”(基督的生命)才能全然取代了旧我的主权,而使我们的身体服从圣灵的要求,不顺从“罪”的要求。就以得救的经历来说,我们什么时候确信我们的罪已经在基督钉十架时受了刑罚,什么时候我们的良心便不再受罪的控告,得着安息;但一旦我们怀疑我们的罪是否包括在基督十架的刑罚里面的时候,就随时可能落在撒但的控告中,失去安息。

7 这意思就是已死的人是脱离了一切罪的私欲、刑罚和它的权势了。任何人、任何事不能向死人提出任何要求。虽然在我们身体上,还有肢体的律,但是那主宰身体的“我”既已死了,“罪”就无法向那不能犯罪的新生命(新我)要求什么。但我们必须继续地站在已死的地位上,天天藉着信心与基督同死,旧我才不能作主,“罪”在我们身上才没有权势。我们几时不站在死的地位上,还看旧我是活的,“罪”就立即恢复它在我们身上的势力,基督的新生命就在我们里面受压制了。

中日战争的时候,有人逃兵役,找人顶替。某人的替身已战死,第二次再遇征兵,他宣告某人已战死,于是他不再在征兵条例的权力之下。但什么时候他否认他已战死,征兵法例便立即对他生效。

旧约以色列人在十二支派中设了六座逃城。凡误杀人的可以住入逃城,躲避报血仇的前来追杀,但住逃城的人若离开逃城,报血仇的人就可以杀他(书20章全)。逃城是基督的预表,我们天天活在基督里,罪在我们身上就失去权势。反之,我们若活在旧生命里,就是把自己放在罪的权势之下。

8-9 这意思就是我们若因信经历了旧人与祂同死,就必知道如何藉信经历与祂同活了。同死只不过是消极地不作罪奴,不受旧我的主宰;同活却是积极地接受基督在生命中作王,作义的奴仆。

第9节是解释为什么我们若与基督同死,就必信与祂同活;因为“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即不需要再死(只死一次),也不再留在死里面。祂既复活,证明死对祂不再有权力,也就是说祂为罪所受的刑罚已经罚够了,不能再留祂在死里面了。若基督为我们死了却没有复活,那么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死就毫无意义,因为我们不能有份于神的生命,也就没有“新人”可以取代“旧人”作我们的主宰。但基督既复活了,证明祂已胜过死的权力。这样我们既在祂的死里同死了,也就必在祂的活里有份于祂的生命。

10 这意思是:祂只一次向罪死,为我们的罪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就终了罪的权势;向神却永远活着,永不再有什么因素使祂与神有任何阻隔了,祂要永远与神合一地活着。

既然基督是这样地只一次死,又向神永远活着,我们在祂里面与祂一同死了又一同复活。所以,我们就当在实际生活上,向罪看自己是已经死了的,不必再听从它的要求,也无权作主答应它的要求;向神却当看自己是活的,应在祂里面与祂一同活着,且是已经有了新主人的,是应当且能够顺从新生命而活的。

3.奉献自己(6:12-14)

这几节是根据上文的讨论作出的结论,这结论就是我们应当把自己献给神,才能真正过着与主同死同活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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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09:40:57
      .罪因律法更显得活跃(7:8-9)

    8-9 注意,在第6章,我们已经看到使徒在本段中用人格化了的“罪”的讲法,本章更多次提到,“罪”变成会利用机会的,会在我们里面发动贪心,会“引诱”和“杀了”我们的。这罪显然不是指我们所作所行的,乃是指撒但灌注在我们旧生命中的那个坏倾向,那种不断要犯罪的“律”。这“罪”并不怕律法的权势,它不是律法所能禁止的,律法也不是要对付罪的律,律法乃是对付犯罪之人的。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之权下被定罪,没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没有被定罪的感觉,虽然实际上所有犯罪的人都是被定罪的,但没有律法之前人不会有被定罪的感觉,所以说“我是活的”,而“罪”则像是死的,因人不觉悟到他里面的罪的活动,所以说是“死”的了;但有律法,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觉。律法说“不可贪心”,贪心既不会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反倒是因有律法的禁止,显出我们里面不但有贪心,而且有诸般的贪心,这就显出罪的活跃,并显出我对于胜罪与守律法的无能。所以说:“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这意思是我以前没有律法,我还不觉得我是被定罪的。

    “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这意思是:有了诫命之后,我努力守诫命的结果,我就发觉我是被定罪的,是没有生命能力抗拒罪的,是该死的。我不但犯诫命,还犯许多诫命,我对于罪毫无得胜的能力。

    3.罪藉律法“引诱”我(7:10-11)

    10-11 诫命原是使遵行的人可以活着,但因人的不能遵行,结果“反倒叫我死”。

    “罪”如何藉着律法“引诱”我?意思是指罪藉我们试图去遵守律法,使我们反而更加犯罪,陷于死境。旧生命的败坏不但诱使我们犯罪作恶,也诱使我们想建立自己的善义,凭自己的善行得救,以及靠自己的努力得神喜悦。它不但引诱我们作恶以放纵肉体的恶欲,也引诱我“做好”以表扬自己的伟大。其实这两方面的引诱都同样陷我们于“死”的境地。“引诱”原文exeepateesen是“欺骗了”的意思,英文钦定本及N.A.S.都译作deceived,意即罪欺骗我们去守诫命,而藉诫命“杀”了我。
    2022-11-20 09:36:47

    总之,脱离肢体的律控制的途径有三:

    A.基督再来身体得赎(罗8:23,腓3:21)。
    B.脱离这身体的帐棚,穿上天上的房屋(林后5:1)与基督同在。
    C.还活在身体中的日子,天天信基督已把旧我钉死,顺从生命圣灵的律而生活(加2:20,罗8章)。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比较上文各节可知:

    “神的律”即:21节那要“为善”的意愿,22节“里面的意思”,23节“心中的律”。

    “罪的律”即:21节那与要为善之意愿同在的“恶”,23节“肢体中另有”的律,和“肢体中犯罪的律”。

    从6,7章两章可见“罪”在本书中的特殊用法──被人格化的用法:

    A.会在我身上作王,使我们顺从私欲(6:12)。
    B.会利用我们的肉体作不义的器具(6:13-14)。
    C.会作人的主(6:14)。
    D.会捆绑人,使人作奴仆(6:18)。
    E.会用“不义”约束人(6:20,22)。
    F.会给人工价,就是死(6:23)。
    G.会被律法显明(7:7)。
    H.会在人里面发动贪心(7:8)。
    I.会叫人作所不愿作的(7:14-17,20)。
    J.是在人“里头”的(7:17-18,20)。
    K.是一种律,与我心中的律交战(7:23)。
    L.是肉体所顺服的(7:25)。

    2022-11-20 09:33:27
    2.女人与丈夫的比喻(7:2-3)

    2 在这比喻中的“女人”指信徒,“丈夫”指律法。我们仿佛是一个女人,嫁给一个有许多要求又很苛刻的丈夫,我们无法使他满意,却不能归别人,因我们是受丈夫的律法约束(意即按律法仍受着向丈夫有应尽之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别人”在此指基督(参7:4),祂是很宽厚仁慈的,但当我们的丈夫──律法──还活着时,我们断不能归给“别人”,要是我们想归给别人(基督),有什么办法呢?只有两个办法,一是“丈夫”死,二是“女人”死。

    但律法这丈夫是不会死的,我们要脱离律法归给基督,就只有一个办法,这办法就是“女人”(我们)死。我们在基督里死了,律法对我们不能再有任何要求了。这样,我们不在律法下,而在恩典下,不必对律法尽义务而专归于基督,就没有任何不合理之处了。

    注意:本小段中的“丈夫”不是指旧人,而是指律法,由于上文曾提到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所以我们很容易把丈夫意会作“旧人”,但在此使徒是以基督与律法相比,不是以旧人与基督相比,若注意4节与6节的话便更清楚。

    “……你们……死了”,4节不是说“丈夫”死,是“你们”死。美国标准新译本N.A.S.译作 ...... you also were made to die to the law through the body of Christ, that you might be joined to an other,英文意译本Living Bible译作but you "died", as it were, with Christ on the cross; and since you are "died", you are no longer "married to the law" ...... 。

    “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罗7:6)。注意我们脱离了谁?脱离了“律法”,我们的丈夫。我们怎样脱离?不是丈夫(律法)死了,而是“我们”死了。我们的旧人与基督同钉死──“藉着基督的身体死了”,就脱离了律法这丈夫而归于基督。

    3.两种果子(7:4-5)

    4 4-5节两节有两种果子:一是因归属“那从死里复活的”而结的果子,一是“恶欲”在肢体中发动而结的果子。

    两种果子,表明有两种不同的生命。

    注意本节的层次:

    怎能结果子归神?要先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基督);

    怎能归于基督?要先在律法上死了;

    怎能在律法上死了?不是我们自己死,也不是律法死,是藉着道成肉身之主耶稣的身体之死,包括了我们在内,于是我们在律法上也死了。

    全节最重要的一点是:归律法或归基督,只能归属其中之一,绝不能既归基督又在律法下,也不能既靠律法又归基督。就如一个女人不能有两个丈夫,她只能属于一个丈夫。

    5 “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其实是指恶欲因律法而显明出来。

    律法禁止各种情欲的事,但当我们还属肉体,还未得救的时候,无力胜过各种邪情恶欲,反倒因律法的禁止,更显明我们的恶欲在肢体中发动,证明我们是应当被定罪的,是趋向死亡的。

    因律法而生的恶欲,也有恶欲因律法反而被挑动起来的意思。比如:客听中陈设着一个贵重的花瓶,自从孩子们的母亲吩咐他们不许打破那花瓶之后,孩子反而一直想去摸那花瓶,终于把花瓶打破了。不是母亲的吩咐把花瓶打破了,乃是孩子们的好奇心把花瓶打破了,但孩子们的好奇心却是因母亲的吩咐而挑动起来的。我们里面也有各种恶欲,本来就是爱犯罪的,但律法既然没有给人胜过恶欲的能力,那么律法的吩咐,反而使人里面的恶欲被触动起来,要试着去冒犯,所以保罗说“因律法而生的恶欲”。
共3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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