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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的指引功能对新约信徒的适用性
2022-06-30 09: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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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一节 对律法在新约时代的适用性存在争议
自宗教改革以来,律法与福音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有的人认为律法已经不再适用,在教会中不当再被教导,甚至信徒应当抛弃遵行律法的心态。另外一派的人则主张神颁布律法具有永恒的意义,在新约时代仍然对信徒适用,教会需要教导信徒遵行。这类的争议一直都有,不只存在于路德宗、改革宗,与时代论者之间,  甚至改革宗之内也有不同的看法。改革宗内部的争论存在于弗瑞姆(John Frame)与加州威斯敏寺德神学院的老师之间。
第二节 为何教会界对律法功能存在分歧
自宗教改革以来,马丁路德针为了纠正天主教将善功掺入救恩的偏差,并凸显福音在救恩上的独特性,提出律法与福音鲜明的区分。同为宗教改革领袖的加尔文则较维持旧约与新约在救赎历史的连续性,而提倡律法在新约时代仍然有三种功能:即引导人知罪的福音性功能(evangelical use)、吓阻人犯罪的社会功能(civil use)、和帮助信徒明白神旨意的指引功能(didactic use)。他的观点具体呈现于《基督教要义》。路德宗本身也同意律法具有以上三种功能的看法。宗教改革的另一位领袖墨兰顿是最先提出律法第三功能的人。路德虽然仅提出前两个功能,并未直接主张律法具有第三功能,却在其《小教理问答(Luther's Small Catechism)》中肯定信徒当爱神、信任祂、并志愿地遵行祂的诫命。所以在路德宗教义《协同书》中支持,不单当向未悔改者传讲律法,也当讲给那因信称义的人听。因为即使重生之后,信徒仍然在在世界中成长,生命仅是开始,并不完全。信徒在生活中时刻与肉体争战,所以也当在圣灵的引导下学习遵行律法。可见宗教改革家们并不否定律法具有教导信徒活出神道德命令的功能。

对律法在今日的适用性存在不同意见最主要的原因是在圣经神学上,看待旧约与新约之间的连续性、与非连续性见解的差异。进而影响到对律法相关的经文解释的态度。支持律法现今仍然具有功能,应当教导遵行的几位代表性的学者,包括John Murray ,John Frame ,William VanGemeren 。认为在新约时代,福音已经取代律法,律法的命令对于新约信徒不再有效的学者,其中具代表性的有,Douglas Moo ,Thomas Schreiner ,Jason Meyer 。本文所讨论的解经看法主要是围绕在以上几位学者所提出的见解。
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讨论争论双方最主要分歧的论点在哪里,(2)分析他们各自引用圣经以及解释的根据,(3)并且也针对其中可商榷的部分,尝试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二章 正反双方对律法相关经文的理解
第一节 圣经中存在正反两面的经文
圣经中对律法观点出现争议的经文主要出现在,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否定祂来是要废掉律法。还有保罗在罗马书以及加拉太书中声明的,信徒已经脱离了律法,不在律法以下。这些表面上看起来的相反的观念,都是需要仔细分析作者与读者的当时背景、前后文脉,以了解经文确实的意义。经常见到对律法适用性的讨论时,只提出与自己见解相合的经文,用片段经节来支持自己的论点,不从整体的圣经连贯一致的信息来考量。另一个问题就是根本没有仔细分辨,到底各处经文所论及的「律法」这词是否指同一件事。这样的讨论不但没有把问题厘清,反而让人陷入更多的混乱。合乎正统释经方法需注重:(1)经文的解释需顾及前后文义的连贯性。最广的前后文就是圣经对某一主题的整体神学思想,如此才不至于以偏概全,而出现偏差的理解。 (2)其次解经的结果必须考虑信徒在今日环境上的应用性,不至于误导信徒,走到偏向极端的律法主义、或放纵的生活方式。
除了马太福音与保罗书信之外,其它有关书卷,如:希伯来书、雅各书、约翰一书也都有论及律法的经文。本文将会把主要的经文提出来,讨论对经文最可能的解释。再依据经文的理解推论对律法适用性的结论。

第二节 罗马书中的相关经文
首先我们先看罗马书中对律法的陈述。保罗清楚地指出,行律法不能让人在神面前得到称义,这是正反双方都毫无疑义地接受的。保罗说:「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罗3:20-21)本句经文提到的「律法以外」指的就是,借着信靠基督为人代死所成全的救恩。既然如此,保罗在本段使用「律法」主要的意思,就是与因信称义的拯救方式相对的意义,即当时犹太人坚持的靠守律法称义的遗传。人能得到称义没有第二条路,唯靠对耶稣的信心。虽然律法不能让人得称义,但是保罗也说:「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么?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28)律法并没有因为福音带给信从者称义的地位而废掉,反而是因此得到了坚固。这点与主耶稣说的:「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5:17)彼此相合。保罗与耶稣所要纠正的,正是福音使律法被废掉的观念。
    接着前述因信称义的观念,保罗提到已经信靠基督的人,仍然要继续走成圣的道路。罗马书第六到八章都是讨论成圣这主题。成圣之路仍然要继续倚靠基督的恩典。恩典不是让我们放心去犯罪的许可,虽然我们不是靠着律法的惩罚来威吓我们不犯罪,但是受恩典拯救的人当认定,自己向着罪已经死亡,罪不能再辖制我们。保罗用一节经文警惕「赖恩犯罪」的人:「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那批人鼓吹,既然基督已经赐下恩典,我们蒙恩之人可以继续犯罪,叫恩典显多。过去在旧约时代之人是活在律法的看管之下,一旦犯罪,就被律法定罪。活在律法以下之人,没有领受基督赦罪的恩典。只能凭着律法中的献祭礼仪,来寻求神赦免。所作的只能暂时除去良心的罪咎,不能得到永恒的赦免,更没有力量活出胜过罪的生命。信靠基督之人是活在基督的恩典之下,罪已经得赦免,并领受与基督同活的新生命。这生命对罪的态度是,喜爱犯罪的旧人已经与基督同被钉死,对罪应当是心如止水,而不是继续犯罪享受罪中之乐。本句中的「不在律法以下」指的就是,信徒已经因着信靠基督赎罪救恩,罪得赦免,从律法的辖制下得到释放。罪的权势是借着律法的定罪来威吓我们,最终的命运是落在神的审判中灭亡,这已不再是基督徒的结局。这就是本段「不在律法之下」的主要意思,就是不再靠着遵守律法来免除审判,期待能脱离灭亡的命运。基督已经为我们付上赎罪代价,信徒已经是罪得赦免,出死入生的人了。这段经文针对的是当时误导教会的错误观念,就是靠行律法而得称义,主旨是要他们脱离这种辖制人的错误教导,并非劝解信徒不要遵行律法。
    接着以上的观念,保罗在第七章接着说:「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罗7:4)保罗劝导罗马教会的信徒,不要再活在这种靠守律法仪文得称义的体系之下,而是靠着圣灵的引导来服事主。这里清楚的把律法当成会捆绑人的权势,他同时用「仪文的旧样」来描述律法。所以他指的就是当时抵挡福音的犹太人保持的观念,把律法当作一个强制人去遵守的条例,借此保持神子民的身份。这种想法确实是与福音背道而驰的。
保罗对律法也有正面的肯定
    保罗书信中确实存在保罗对律法表面上负面的看法。但是这些都是他针对因信称义的真理受到外界威胁下发出的反驳,并不牵涉神在律法中对其子民圣洁公义的要求。律法里确实存在关于神圣洁公义属性的启示,其中阐释得最明确的内容就在十诫里面。我们只要看保罗对神道德诫命的态度,就可以知道他所反对的,到底是诫命本身,还是坚守诫命才能维持立约子民身份的这套旧约的体制。保罗在罗马书第七章论及律法的时候说:「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罗7:16-17)从以上两段经文,我们可以看到保罗并没有否定律法的属灵、公义、圣洁、良善的本质。他对律法看似负面的评论出现在:「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么?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罗7:11-13)保罗指出律法在使人得称义上是无能为力的,甚至当人知道律法之后,原本对罪无知的良心,因为知道律法定罪的作用,反而让犯罪的引诱在心中发动。这不是指律法引诱人犯罪,而是罪利用律法,把人在肉体中喜爱犯罪的倾向曝露出来。让人活在知道律法禁止犯罪,却无力抵抗罪的诱惑这种痛苦中。保罗所描述的良心与情欲的挣扎,在解经界有极为分歧的看法。 Douglas Moo认为这段经文是描述不信之人的普遍情况,因为第七章描述的绝望情景,「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罗7:14b)不像是一个重生得救的人当有的境况。但也有许多新约学者认为这是一个基督徒才可能有的经历。除了罗马书第七章在14节以后改用现在时态动词以外,另一个理由就是,保罗用第一人称叙述:「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罗7:22)里面的意思原文就是「里面的人」,「神的律」就是指神的律法没有疑议。罗马书第八章已经清楚说:「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罗8:7)不信神的人,对神律法是不能服的,不可能如第七章说的,喜爱神的律法。因此,罗马书第七章描述的那种良心与情欲挣扎的情形,就是在罪的引诱下,凭自己的力量克制不了的境况,应该是信主之后的人所经验的。
保罗书信中律法的含义
    Moo反对律法对今日信徒仍然有直接的约束力,他的论据主要就是因为在罗马书与加拉太书中,保罗对律法持负面看法。他认为保罗在书信中使用「律法」的意义,主要指的就是摩西在西乃山前与以色列人立下的律法。此律法和神与以色列人所立的西乃之约相连,是为了实现亚伯拉罕之约的应许,把以色列百姓与外邦人分别出来所设立的。当旧约在基督受死复活后,被新约所取代而自然失效。摩西律法也必然与旧约一样,被「基督的律法」所取代。他定义「基督的律法」为耶稣对门徒的教训、榜样、以及使徒阐述耶稣教导的命令。它不包括摩西律法体系中的规条,却以爱为中心,以内住信徒心中的圣灵为引导的力量。这样广泛的定义几乎可以包括所有新约圣经中针对门徒命令式的要求。
    从分析出现「基督的律法」的经文,我们能得到更清楚的认识。事实上,这词汇明确出现在以下两处经文:「你们各人的重担要互相担当,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加6:2)「其实我不是在神的律法以外,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林前9:21b,新译本)加拉太书的经文指出,各人分担重担就成全了律法。基督的律法因着诫命总纲里的「爱人如己」得到成全。 「基督的律法」就是以爱为动机而产生对神诫命的顺服。林前的经文也指出,保罗不认为自己离开了神的律法,在基督律法以下正是在神的律法之内。
    可以商榷的是,基督是否提出另一套有别于摩西的律法?既然基督以及使徒的命令并没有明确的规条,也可以说祂并没有颁布另外一套取代摩西的律法。祂最明确颁布命令式教导的地方就是「登山宝训」,其中清楚声明,祂来不是要废掉律法,而是要成全。我们可以说耶稣的命令不是取「摩西律法」而代之,而是让神颁布摩西律法原本要达到的目的得以成全。等于说基督的教导阐明了律法真义,基督的赎罪救恩使蒙恩的人生命转化,愿意顺从圣灵的引领,活出律法要求的生活。登山宝训的教导与摩西律法中道德的教训是一致,而不是相左的。只是摩西律法没有给人能力活出律法所要求的公义生活,无法给人救恩。基督的赎罪救恩成全了律法要求的义,并改变了人对神公义标准悖逆的心态。摩西律法与基督教训的差别,不在于道德本质上的差异,而是在靠着自己力量遵行,或圣灵的能力;并且制约的力量是守外在规条,或内化在生命中,这些实现方式上的差别而已。所以,摩西律法是预先指出神公义的要求,基督的命令是使神所要求的目标得到实现,二者并非对立,而是承续并成全的关系。
    即使Moo不认为「基督的律法」直接等同于摩西律法。但他也肯定两者有很多重叠的部分。他指出保罗对律法的观念:「这种教导和见证是建立在,并结合了摩西律法的许多规定。我们可以肯定,凡属于摩西律法所包含的『神永恒的道德旨意』的事物,都被『纳入并重覆在基督的律法之中』」。最直接的例子就是,保罗直接引用了十诫的内容为对以弗所教会的教训:「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6:2)这诫命同样被主耶稣引用多次。
    在罗马书第七章描述良心与情欲挣扎的人,在靠着自己的力量胜不过罪对肉体的引诱,结尾时发出了绝望的呼喊。罗马书第八章提出了在与罪的挣扎下唯一的出路,就是继续倚靠基督的拯救。基督的工作使的律法无法达成的目标得以实现:「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3-4)律法没有能力救我们脱离罪的缠绕。但是基督在十字架上舍身流血,为我们的罪接受刑罚,以此定罪了罪。当罪被定罪之后,不能再控告这些因信耶稣,罪得代赎的人。律法本来要求人活出公义标准才得称义,如今却在基督里得到满足。我们这群信靠基督,随从圣灵的人,不再落在律法的定罪之中。而是基督的义归算在到我们身上。原本行不出律法,被定罪之人,却得到神的称义。并且,我们这些随从圣灵的人,对律法的态度已经产生全然的转变。 「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罗8:3-7)在随从肉的时候,我们抗拒神公义的律法,不但不想去行,也没有力量行出来。如今我们被圣灵转变,成为随从圣灵引导的人。整个心态就从原来的体贴肉体,转为体贴圣灵。体贴肉体的人不服神的律法,体贴圣灵的人必然不会继续保持这种心态。反而对律法的态度转为愿意去顺服。
    这就与以西结书预言的内容相合。 「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将新灵放在你们里面.又从你们的肉体中除掉石心,赐给你们肉心。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使你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遵行我的典章。」(结36:26-27)本句清楚指出,圣灵的工作是使人顺服神的公义的律例典章,是改变人的心,让他们甘心乐意地活出神公义的要求。不是与神公义标准对抗,把它们抛弃掉。圣灵来是实现神原定的目标,不是把神定下的标准否定掉,取代它的地位。

第三节 加拉太书相关的经文
在加拉太书同样出现保罗对律法负面的评论:「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着。……我不废掉神的恩。义若是借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2:19-21)若要了解这段话中保罗所指「律法」的含义,就当分辨与纯正的福音对抗的思想是什么?当时保罗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犹太主义者认为外邦人未行割礼,即使信耶稣仍无法得称义。保罗极力驳斥这种错误的想法。他先在17节提出来:「我们若求在基督里称义,却仍旧是罪人,难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么?断乎不是。」在基督里已得称义的外邦人,决不能再被算作礼仪上不洁之人,因为基督已经洁净了他们。如果再算他们是不洁的罪人,等于是让基督成为助人犯罪的仆役。 19节的意思是:我借着律法,向律法已经死了。一个人「向律法死了」,代表不再从属于律法的管辖之下,受其控制。向律法死了的方法是借着律法。怎么能借着律法被治死呢?从后一句「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就可得到解释。后句话解释了前句话中「死」字的意思。基督为我们付上了死的代价,我们这些被基督代赎之人,在神眼中是参与了基督之死,在十字架上与基督同死。由于基督的代赎是承担了律法所要求的刑罚,因此保罗借着有份于基督之死而向律法死了。律法对犯罪者宣判死刑,罪债已经被基督还清,以致他不再会被律法控诉其罪状,而算为罪人。
    本句也与保罗后面的话呼应:「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加3:13)「向律法死」与「脱离律法的咒诅」指的是同样的意思,就是不再受到律法的定罪与辖制。以上两段经文不能用来支持律法对基督徒已经失效。保罗在此所关心的问题不是律法中的道德标准是否还对信徒适用,而是因信称义的教义面临被扭曲的危险。犹太割礼派的人想要把外邦基督徒,辖制在律法的制度底下,要让他们受割礼、守律法才得称义。这是回归犹太人宗教体制的做法,把守律法当成保持神子民身份的条件。如果在这点上妥协,基督救恩就从根本上变质了。保罗当时遇到的环境是,因信称义的教义被坚持守律法才得救的犹太主义者威胁,因此他针对此问题而提出反驳。罗马书是针对信徒对得救教义的普遍性的教导,加拉太书则更是针对割礼派威胁正统教义的直接反击。以上这几处经文所处理的问题,全都与这问题相关。


第四节 希伯来书论到律法的经文

希伯来书说的:「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废掉了。(律法原来一无所成)就引进了更美的指望。」(来7:18-19a)提出律法对基督徒已经废弃的理论。似乎与主耶稣在登山宝训的教导起了冲突。我们需要按照经文原来的语境明白保罗,及希伯来书作者,说这些话的确实意义。不要误解经文,将保罗与主耶稣的说法对立起来。让我们对上述经文一一解释。
    希伯来书处理的问题是,一群归入基督的犹太人,在信仰的逼迫下,想要退回犹太教的护翼下。这种作为轻视基督十字架的救恩,抛弃了信仰的基础。针对这些想要离开基督福音,归回犹太教体制下的犹太信徒,作者警告这些人,基督成就的救恩是远高于犹太教重视的传统。基督按着麦基洗德等次的祭司职分,超越律法定下亚伦等次的祭司职分。希伯来书提到:「他成为祭司,并不是照属肉体的条例,乃是照无穷之生命的大能。」(来7:16)本句话的「属肉体的条例」与接下来经文中「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废掉了。」(来7:18)指的是同一个条例。同样的词汇也出现在第十章经文:「这些事连那饮食和诸般洗濯的规矩,都不过是属肉体的条例,命定到振兴的时候为止。」(来9:10)此处清楚地定义「属肉体的条例」就是整段所叙述的旧约献祭的礼仪,洁净的规矩,这些事都要在振兴的时后,被主耶稣带来新约的献祭制度所取代。祂的祭司职分取代了旧约的祭司制度,祂成就的赎罪祭,大过旧约牛羊献祭的礼仪,已经一次献上永远有效。旧约物质的圣殿,已经被基督的身体所取代。祂开了一条又新又活的路,让信徒能以进入至圣所,与神面对面。
按基督成全的方式遵行律法
    虽然将律法分类为道德律、礼仪律、民事律的这看法有悠久的历史。有的圣经学者将律法分门别类,然后将道德律保留,并将礼仪律与民事律废弃,但是本文并不使用这理由来支持律法的延续性。毕竟来讲,摩西律法在新约中经常被视为是整体,要清楚分别某条诫命属于哪一类并不容易。律法中有的命令本身既有礼仪成分,也有道德的部分,例如安息日既是与守日子节期的礼仪律放在同一类,但也有将时间分别为圣归给神的永恒意义。
    更好的对待摩西律法的态度是,不是把律法分门别类,再选择性地延续其效用,而是用外在约束人的体制,与神在律法中对子民持续的要求,这两个角度来看。律法作为外在规条来约束神子民这作用,在新约时代已经被主所更新。也就是主耶稣在十字架上已经成全了救恩,以祂的血与神子民立了新约。保罗在哥林多后书中说,新约称义的执事取代旧约定罪的执事,成为神子民服事的准则。既然如此,整个律法就按照主耶稣所成全后的方式来遵行。如此既不与主耶稣在登山宝训中遵行诫命的教导违背,又可以合理解释保罗以及希伯来书作者所教训的,主在新约时代带进的新做法,实质上已经与旧约的制度有所不同。
    例如律法中献祭的礼仪。因为主耶稣自己成为更高的大祭司,更美的祭物。旧约那套主耶稣尚未成全救恩前的制度,只是后来实体的预表。礼仪律被取代是很清楚的,没有争议的。另外民事法则本身就是对特定时空有针对性的,它是在旧约政教合一体制下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以色列人在旷野时所立的民事律,这部分随着时过境迁也无法全盘照做,即使今日严守律法的以色列人也是如此。最后我们来看道德律,如果把道德律当成是一套外在制度,像旧约以色列人一样,靠着遵守来维持与神的正确关系。这种旧约的律法体系随着被主设立的新约更新,一样对我们今天不适用了。我们今天不在律法之下,主要的意思就是不需要活在律法体系的管辖之下。若说律法被取代,必须明确知道是指外在的制度而言。外在的制度,不管是礼仪律、或道德律,只要是靠着守住才得与神有正确的关系,才能讨神喜悦的这种想法,必须被抛弃。
    然而律法不仅仅就是一套管制神子民的外在体系。其中还有神对子民要求的,永恒不变的公义原则。这层面不但不会废止,反而被主升高到更高的层次,不仅外在行为不去干犯规条,还要求人内心动机的纯洁。这就是神把律法写在祂子民心版上的具体实现。所以,希伯来书作者引用以赛亚书的预言,并将其应验在主耶稣所带来的救恩上:「所以主指责他的百姓说:『日子将到,我要与以色列家,和犹大家,另立新约。不像我拉着他们祖宗的手,领他们出埃及的时候,与他们所立的约。因为他们不恒心守我的约、我也不理他们。这是主说的。』主又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来8:8-10)写在心版上的律法就是整个律法的精髓,是神最终要实现出来的。
    「基督的律法」可以理解为主耶稣将律法成全之后的真义,祂对十诫的态度是肯定而重申,甚至提高标准到从心里遵从的地步。这就是主耶稣成全律法的意义。十诫不是过时了,不是废弃了,不是无用了,是成全在基督里,主耶稣让我们怎么行,我们就怎么行。主耶稣让我们「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这诫命是指什么?就是前一节说的一点一划也不废去的律法。也就是主耶稣重申,回复到神设立诫命最终目的的教导。我们对于主的教导,毫无疑问就是要遵行。律法废掉、过时、失效、无用的说法,是明确的与主耶稣的命令相反。

第五节 马太福音登山宝训关于律法的经文
    我们再来看马太福音中耶稣怎么看律法的?耶稣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太5:17-19)耶稣正面肯定律法不但没有废掉,反而是在耶稣身上得到成全。什么是成全?有人将这句话解释成,律法成全之后,就用新模式取代旧模式,这样的理解就是把基督否认会废弃的律法,视为旧模式而不再适用,结果等于是被废掉。成全是正面的含义,就是达到神当初颁布律法的目标,这才是一点一划也不废去。把律法理解成废去了,对今日信徒不再有效,马上就与主耶稣的话矛盾了。主耶稣说成全,就是达到目的之意。律法必然有崇高的目的,最终必定能够达成,而不是在与时俱进下,成为无用而被丢弃。
    基督在登山宝训的教导围绕着一个主题:「门徒当活出天国的义」。借着八福,宣告饥渴慕义的人有福了。不但是渴慕追求神所要求的公义标准,还要像盐散发味道,光照在人前一样,切实地活出来。本段延续这主题,探讨如何在生活中实现出天国的义。与登山宝训最后一段,提到律法与先知如何实现的经文,遥相呼应:「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从前后呼应的教导可以看到,基督教训门徒遵行律法的真义。这真义正是在基督里面得以成全。本段就是要研读基督怎么成全律法的,我们又当如何遵行。
基督来是要成全律法
    本段一开头主耶稣清楚地澄清有人对祂的误解,以为祂出来传道的目的,是要废弃律法和先知。祂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5:17)这误解特别是在严守律法的法利赛人中。耶稣对守安息日的态度,以及祂与罪人同席吃饭的事例,似乎与律法所要求的不合,这让法利赛人感到不安。祂在那些敌对祂的人中,被诬陷为带头违反律法。但是主耶稣的态度绝非如他们想像的。祂公开声明自己如何看待律法和先知:「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主耶稣否认别人对祂错误的指控,称祂要来废弃律法和先知,也就是要否定旧约的教训。祂绝对不是如此,相反地,祂来世上传道的目的,就是要「成全」旧约的预言。 「废掉」是指拆毁、推翻、废弃之意。 「成全」则是指使其完满、达到极致之意。这两个词代表两种完全相反的观念。主耶稣宣称自己出来传道,绝对不是要废弃律法,而是让神设立律法的目的完满达成,也要让神差先知传递预言,在祂身上得应验。这不是两个能够截然划分的观念,律法书中也应许神差遣弥赛亚降世,就是要将律法的真义阐明,并带来救恩,让神的子民,因着认识弥赛亚,得到生命的更新。先知预言也都指向弥赛亚,耶稣就是先知预言的应验。所以,基督就是律法和先知所指向的,神对子民拯救的最终实现。基督来成全律法和先知,应该在这「末世」意义上来理解。
    我们可能会有个问题,基督如何「成全」律法和先知?我们当从神设立律法,差遣先知所要完成的使命来看。神设立律法主要目的,是让百姓因着遵行神命令,而成为与外邦恶俗有别的圣洁子民。律法的宗旨,与基督救恩紧密连接。它是在基督尚未道成肉身前,让人先被看守在律法下,让百姓知道自己有罪,并且以献祭的礼仪来神面前寻求赦免。它的作用主要是预表性的,指向那最终带来赎罪救恩的基督。先知的功用也是相似,他们向神子民发出预言,警告他们犯罪的严重后果,呼召他们悔改归向神,寻求神的拯救。这拯救也是实现在基督身上。所以,律法和先知得到「成全」的意思,就是:神设立律法为盟约来保护百姓,并差遣先知预言救主的来临。神在祂子民身上要完成的旨意,在基督身上得以实现。
    18节说:「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句首有个未翻出来的「因为」,是用来解释前句经文的。为何耶稣来,是为了成全律法?因为神颁布律法的目的,就是要让它最终得以成全,一点一划也不落空。主耶稣就是那位完成这工作的救主。本节经文与前一节有一点不同,单单提到律法,却没有提到先知。这不是故意忽略。而是用「律法」来代表前述的「律法和先知」。神所启示的真理,一点一划都不可以废去。一点就是希伯来文中的最小的字母,一划是希伯来文中字母里的小横线。表示神启示的完整性,与神圣性。我们不能随意地删节,或是增添。神启示的话语,差一小点,就可能生出意义上的变化。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主耶稣说一点一划都「断不」能废去。这是极强的否定句,表示废弃神话语是绝对不可以的。本句话的「废去」与前一节同一个字。 「成全」却使用另一个字,原意是「成为事实」,「实现」。主耶稣说,直到天地废去,主的话语连一点都不能废去。表示神话语具有永恒的意义,只要世界还存在,律法和先知所指向的目标,最终必定得到应验,绝不落空。此教训不像有些人所认为的,旧约教导因为时代变迁,不能与时俱进,就将其束诸高阁。这种对圣经的态度,与主耶稣的想法背道而驰。为何说律法一直保持有效,直到成全呢?也就是上一节说的,基督必要成全律法。祂带来拯救,赦免罪孽,并赐下新生命,让神子民因着圣灵内住,心悦诚服地顺从神心意。并且圣灵警戒神子民,使其明白自己的罪,并愿来到神面前求赦免。让神子民活出神在旧约圣经中应许的救恩目的。这就是律法的成全。
那是到什么时刻才得以实现?当主耶稣在十字架上为人受死,付出赎罪代价,并复活差派圣灵降临,律法与先知对弥赛亚的预言已经初步应验。那为何主耶稣说,律法直到天地都废去之前都还有效?因为律法的成全,并非在基督第一次降临就已经完全达到,至终更完美的成全,要等到主耶稣第二次降临才会成就。所以,只要有人仍然为罪所困,尚未在神面前完全成圣,律法就有警戒犯罪的功能。
    有人说,圣灵已经取代律法,成为基督徒中警戒犯罪的力量。这种取代的说法并不好,等于变相将律法废弃。律法中存在着神圣洁公义的标准,这是圣灵在我们心中动工,让我们对律法更加儆醒,更加顺服的。两者不是互相对立,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彼此配搭,共同完成一个目的。律法是文字的清楚警告,圣灵在人内心让人觉得扎心。圣灵的工作正是警戒人,神是公义圣洁的,其标准在律法中清楚记载。圣灵取律法而代之的想法,把律法的警戒犯罪、教导人学义的这些功能都忽视了。至少,主耶稣就曾经在新约时代重申十诫中敬拜独一真神,并孝敬父母的内容,保罗也命令门徒:「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提前1:8)「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神的诫命就是了。」(林前7:19)可见遵行律法仍然是新约时代主耶稣与使徒对门徒的教导。如果已经废掉了,新约作者何必再勉励人遵行呢?
律法在旧约与新约的连续性与不连续性
    从以上的讨论我们看见,以上提到的罗马书、加拉太书、希伯来书的经文,与基督在登山宝训的教导「律法一点一划也不废去」没有冲突。马太福音中的教训提到了律法的连续性,也就是神永恒不变公义圣洁属性,存在律法的精意当中。无论是旧约、或新约时代,是不随时代变化而更改的。然而,耶稣说律法最终要成全在基督里。也就是律法中要求的,神子民当活出神公义圣洁的标准,不能照着摩西律法的那一套体制,依样画葫芦。而是要按照基督所教导的更高的准则而行。这就是律法在新约、旧约时代的不连续性。如果能把握住律法在新旧约中当有的连续性,将其继续发扬;并能注意律法跨越两约时出现的不连续性,不要固守旧的体制,而要按照基督所成全的方式去遵行。就能完整地理解圣经中多处看似冲突的经文,化解表面矛盾。若能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就不至于走进极端。
天国子民当遵行律法
    主耶稣讲完祂与律法和先知的关系,并非废弃,而是来成全的。接下来的教训则进入,门徒与诫命的关系。主耶稣说:「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太5:19)主将律法成全在祂里面,我们这群进入祂里面的人,对于主所成全的律法当如何对待?又有人以为,律法不是让我们去遵行的,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活出律法的要求。主耶稣成全律法的意思,就是祂亲自遵行律法,已经完全达到律法的要求。当我们信靠主耶稣,也同样完全,律法对基督徒不再有定罪的作用。主耶稣替我们行全律法,让我们不再需要去遵行律法。这种想法认为律法在信徒身上已经是无效的,等于是将律法虚无化。这种想法与接主耶稣下来的教训不合。
    主耶稣说:「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句子开头就有个「所以」,表示当我们知道主耶稣成全律法之后,接下来当有的作为就是遵行诫命,并且要教导人遵行。很明显地,主耶稣将遵行诫命,与祂成全律法,用因果关系紧密连接。主耶稣自己成全律法先知的预言;所以,我们当将主成全的内容活出来。有的人对于遵行诫命的教训有种排斥感,认为因信称义就已经完全,何必再讲遵行诫命?为了避开这句主耶稣教训的有效性,他们否认「这诫命」就是主耶稣讲的律法与先知书中的诫命。而将其理解为主耶稣后来的教训,称之为「天国的诫命」。如此就能与摩西律法中的诫命脱钩。这种做法是为了符合自己的神学,曲解经文明显的意思。
    无论是卡森的解经书 ,或是法兰士著的注释书 ,都清楚说明,「诫命」这个字在马太福音里面,除了最后大使命那段是指耶稣的吩咐之外,全部都是指旧约圣经中的诫命。而且「这诫命」这个指示代名词,在马太福音中,向来都只能代替前面说过的内容,不能指还没说出的后来的命令。按照最直接自然的理解,「这诫命」就是主耶稣前一节提到的,律法和和先知书中的诫命。想要避开经文直接的意思,反而显得牵强附会。主耶稣是要我们去遵行前面说的「这诫命」,正是祂所成全的内容。两者相互连贯,符合解经时注重的上下文的思路。
对此我们会有个疑惑,难道要照着旧约时代犹太人守诫命的方式去行吗?明显不是。应当做的就是按照主耶稣成全的方式去遵行。律法与先知的诫命,主耶稣已经将其重新阐释。旧约的礼仪律已经成全在耶稣的身上。祂是最完美的祭司,最完全的祭物,在主里面就能献上神所悦纳的祭礼。道德律也是一样,对神颁布的十诫,并没有废去,反而是升高到更高的标准,从外表的遵行,进入内心也表里一致地顺服。这不是废去诫命,而是将遵行诫命提升到更深的境界。
主耶稣警告门徒,实现天国的义,与遵行诫命不相违背,而是彼此相合。天国的子民就当按照主所吩咐的方式,活出诫命中的教训。主耶稣警戒,若有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并且教导别人也这么作,他在天国的地位将会是最低的。这里没有否定此人能留在天国了,只不过因为他的行为与教训,违背了天国伦理,他在神面前将受责备。反过来,若有人按照主的教导遵信诫命,并且也教导别人这么做,他在天国终将被尊荣。这里很清楚地告诉门徒,天国的标准就是主耶稣所阐释诫命的内容。将「天国诫命」与主耶稣阐释的律法与先知的教训,对立起来的想法,不符合圣经整体的教导。
      就连经常与律法主义者对抗的保罗,对于诫命的态度也认为是,当以实际行为去活出来,并非将其束诸高阁。在罗马书中保罗说:「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4)这句话的主要动词是「成就」,与此处主耶稣说的律法「成全」是同一个字根,是满足,达到完全的意思。既然律法的义是需要被「成就」,就不当是个让我们废弃,或忽视的内容。律法的义是神对子民所要求的标准。在被罪控制的人性底下,想要行出律法的义是缘木求鱼,因为完全没有脱离罪的能力。然而,主耶稣在十字架上成全赎罪救恩,目的就是让原本凭着肉体达不到的律法的义,得以成全在我们身上。这种果效怎么可能达到?唯有我们不再随从肉体,反而随从圣灵,才可能让律法的义在我们身上能够达到目标。这里所讲的不单单就是,救恩中的「因信称义」的这个层面。在称义之事上我们一无所能,完全是接受基督为我们完成的工作。然而,这里经文提到的是成圣的过程,亦即从称义的地位上更进一步,要随从圣灵的引导,让律法的义在信徒的身上真实地活出来。接下来保罗一连串的教训都是要信徒治死肉体的私欲,顺从圣灵而行。 「随从(περιπατοῦσιν)」这个字本身就是亦步亦趋地跟着走的意思,并非站着不动,让圣灵抬着我们。这想法与主耶稣在本段的教训相合,「遵行诫命」不是仅仅心里赞成诫命的内容,而重点是要有实际行动将信心活出来。天国的子民不是对神颁布的诫命无动于衷,而是愿意按照主耶稣更新的生命,以顺服的心活出来。
天国的义胜过外表仪文
    主耶稣郑重地勉励门徒:「我告诉你们,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太5:20)本节经文是连接前面主耶稣吩咐门徒遵行诫命,与后面主教导门徒实际上当如何遵行。主耶稣进一步要求愿意遵行诫命的天国子民,不能只停留在法利赛人守律法的的标准。他们非常小心谨慎,将律法的内容分成许多细则与规条。定义怎么样作才能达到遵行诫命的标准。并且对一些不能守得住的情形,将标准宽松解释,为其解套。这习惯演变成为作表面文章一般的虚假风格,应付外表规条了事,达到了就沾沾自喜。甚至连为何要遵照规定的原因都搞不清楚,成了墨守成规的机器一样。
    主耶稣责备法利赛人假冒伪善,表面上显出十分虔诚的样貌,内心却失去敬虔的实意。祂又警告门徒,绝对不要向法利赛人一样,还要胜过这种错误的虚伪作风。如何胜过?不是比法利赛人守得更严格,守的规条更多。胜过的意思是将律法的真义,从内心中心悦诚服地顺从,从动机上愿意活出神公义的要求。这正是以西结书中说的:「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将新灵放在你们里面.又从你们的肉体中除掉石心,赐给你们肉心。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使你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遵行我的典章。」(结36:26-27)耶稣要求门徒与法利赛人对遵行诫命心态根本的差别在于,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的遵从,将诫命变成外在的规条。而是要检视内心,让基督更新我们的心,让所有遵从诫命的行动,出自于内在对神的心悦诚服。
基督的律法比摩西律法更容易遵行吗?
    摩西律法,与基督律法的差别,不在于摩西律法仅要求外在遵行,不求内心顺服,基督律法则要求内心顺服。这并不是差别所在。摩西律法、与基督的诫命两者都有对内心圣洁的要求。十诫的第一诫禁止了人心敬拜神以外的任何对象,惟独敬拜独一真神。第十诫也一样对人心的贪婪发出禁止。一前一后把十诫对内心的渴慕企求的对象作出规范,以爱神与爱人为其总纲。若以为基督的律法是以爱为中心,十诫是以行为要求为主,实际的情形并非如此。从另一面看,摩西律法,与基督律法若以神对人的命令角度来看,同样可能被视为外在规条。若摩西律法难以遵从的话,基督提升到更高境界的诫命是要求外表遵从之外,内心的顺服。这是更加难以遵从的。如果十诫是外在规条,难以守住的话,爱神爱人的诫命总纲,对内心动机的要求更高,比守住十诫更难。我们不能用守得住与否,来衡量律法在新约时代的适用性。而是要看基督成全律法之后,带来全然不同对待律法的心态。基督在十字架上成全救恩之后,因信称义的信徒带着新心,脱离了过去对律法刚硬不顺服的心,信徒因此得到了一颗能够顺服律法的心去遵从。这是耶稣成全律法所带来的最大差别。

第三章 结论
    律法在新约时代是否还有指引性的功能?是否应当教导门徒去遵行?回答这问题的关键在于怎么定义律法。如果视律法为维系神子民与神关系的体系,是外在约束信徒的规条。这想法在新约时代已经被主耶稣更新。神子民无法靠着守律法维持与神正确的关系,也无需活在律法体系的管辖底下。若以神所颁布对神子民圣洁的要求来看,律法的道德教训是恒久不变的,即使进入新约时代,门徒仍然需要遵守其内涵,自然也应当教导。
    在本文中引用保罗书信、希伯来书、以及马太福音的登山宝训,来探讨圣经对律法适用性的教导。按照各处经文的语境,虽然使用同一词汇「律法」,却各有不同含义。主耶稣在登山宝训中所反对的,就是法利赛人虚伪的守律法心态。天国的义与法利赛人的义最大的差别在于,一是出自内心对神的顺服,另一是出于用外在规条来约束人,事实上还是重视人的功德。主耶稣来不是要废掉律法,而是成全,也就是将律法的精义阐明,并更新门徒的心,让他们因有属灵新生命,从内在生出对神敬虔的行为。我们当照主所成全的作法遵行神的诫命。
    保罗说的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与主耶稣说的律法一点一划也不废去,两者并不冲突。因为两边讲的不是一回事。保罗所反对的,是犹太律法主义者想要把基督徒限制在律法体制的管辖之下,把守律法升高为得救的条件,这是歪曲真道的异端。主耶稣说的是律法中神公义圣洁的原则,这是基于神的公义而对子民发出的道德要求,不随时间改变而变的。这原则应当被顺服而遵从,不是弃而不用。
    律法在圣经不同前后文,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意义。对于各处经文律法这词解释的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教义推论。如果把律法出现在正反态度的经文都当成同一个含义,就会出现经文相互抵触,自相矛盾的问题。那是不按照前后文情境解经而产生错误理解。若以错误的解释归纳出错误的教义,则容易误导教会教导的方向,把信徒生活带进偏差,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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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30 15:00:22
     多谢牧师 ,百忙之中回到恩典论坛 。
    • 阿斗 作者
      2022-07-02 04:51:46
       
      很高兴还能在这里分享属灵心得。这是仅有的几个还开放分享信仰的园地。格外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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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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